西宁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规定的?

导语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西宁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我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给员工和业主本人购买的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是否都可以在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是否有扣除限额规定?

  答: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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