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工伤旧伤复发的确定与待遇

导语 西宁工伤旧伤复发治疗的费用能否按工伤医疗费报销?标准是什么?本文为您详细解答。

  问:我1997年头部和牙齿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于2006年鉴定为6级伤残。近1年多来,本人时常抽风、口吐白沫、不省人事。医生诊断为脑外伤引起的癫痫病。请问:我治疗癫痫的费用能否按工伤医疗费报销?有没有护理费,标准是什么?

  答:能否享受工伤旧伤复发待遇,首先要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旧伤复发。根据各地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职责的规定,对工伤职工是否属于工伤旧伤复发存在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因此医院的诊断结论并不能完全作为按工伤报销你治疗费用的依据,在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需要由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

  属于工伤旧伤复发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即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程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不提供护理人员时,可参照护理市场价格由用人单位支付护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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