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公安局户口变更、注销、转户、迁移指南

导语 西宁市公安局户口变更、注销、转户、迁移指南,西宁市居民可以按照如下指南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出生落户

  1、1岁以下婴儿出生入户。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登记盖章)、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

  2、1岁以上出生入户、无出生证或持补发出生证入户。

  所需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单位或乡、镇、办(居、村委会)正式介绍信、申请表、派出所户口调查证明材料等。对于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明确的,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书。

  变更姓名

  1、16周岁以下申请变更姓名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变更项目必须经父母双方同意并在申请表中签名。

  2、16周岁以上变更名字。如确有充分理由,可以申请变更。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职工要求变更的,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准予变更的有关证明。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分以及被劳动教养、吸毒、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本人申请、居民户口簿等。在校学生须出具学校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出具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

  户口注销

  公民因参军入伍、死亡、出国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参军入伍注销户口的出具入伍通知书,死亡注销户口的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或非正常死亡报告书,出国注销户口的出具户口注销通知书。

  户口迁移

  户口迁出市外:凭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录取通知书等有效证件核发迁移证。

  市内城区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房产证等相关证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分户和并户

  一套住房一个门牌号只能落一户。

  所需材料:房产证、分户申请表、居民户口簿等。农村分户凭土地证。

  变更户口登记一般项目

  变更籍贯、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

  所需材料:原户口登记地派出所相关证明、单位证明、毕业证书等。

  失地农民转户

  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业人口,自愿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所需材料:户口薄、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等。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1、入学前户口在省外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西宁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2、入学前户口在本省的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可在西宁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3、入学前户口在本市市区及市辖县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毕业后暂未就业的,须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

  所需材料:迁移证、报到证、毕业证书,入学前户口在本市的出具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迁出证明或户口薄迁出页复印件,有工作单位的出具人事部门录用证明及用人单位证明,暂未就业的出具省或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证明。

  军队转业、退伍、离退休人员落户

  1、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

  2、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及其无工作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所需材料:军队转业、退伍的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户口注销证明、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接受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转业证或复员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出具民政部门安置落户介绍信、接受单位(干休所)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直系亲属户口薄和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离(退)休证、结婚证。

  变更年龄

  确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其他原因不得变更。

所需材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工作调动人员落户

  1、行政、企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

  2、铁路、银行、税务、工商、海关等系统人员调动的。

  所需材料:省、市劳动人事部门调令、接收单位的有关证明、户口薄、配偶无职业证明、房产证、结婚证。

  录(聘)用人员落户

  被本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它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落户。

  所需材料:毕业证书、聘用合同、资格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等。

  购房人员落户

  凡在西宁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可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商品房属多名共同人所有的,只能为一户办理落户手续。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地名使用证。

  购买二手房人员落户

  在西宁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原房主户口迁出后,可申办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所需材料:房产证、购房发票、户口薄、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劳动管理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

  投资办企业人员落户

  1、在本市投资办企业的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的,如本人不办理,可允许一名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户口登记。

  2、在市区一次性投资30万元、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包括城南新区)一次性投资20万元的,项目开工或开业后,引资单位出具证明,且有固定住所的,本人、无工作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口薄、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经商纳税人员落户

  个体私营企业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的,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及和未婚子女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户口薄、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投靠亲属人员落户

  1、夫妻投靠。

  所需材料:户口薄、结婚证,非农业户口的出具无业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

  所需材料:户口薄、出生证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等,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必须出具未婚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投靠子女。

  所需材料:户口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边无子女证明。

  4、父母双亡,投靠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未成年人。

  所需材料:户口薄、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民政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或孤儿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5、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所需材料:户口薄、收养证,寄养的须出具寄养协议和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离退休人员落户

  离退休后来本市定居且在市区有固定住所的干部、工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

  所需材料:户籍证明、退休证、房产证、结婚证、配偶无工作证明。

  随军人员落户

  副营职或在军队服务满十五年(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家属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随军落户。

  所需材料:任职命令、随军报告表、随军批复、配偶无工作证明、户口薄、结婚证。

  变更民族

  父母一方为少数民族需变更民族的,须经民族宗教部门审批;如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变更的,必须出具原始户籍资料证明方可申请变更。

  所需材料: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户口薄、出生证、结婚证等。

  招录公务员落户

  行政、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等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省或市人事部门招录正式文件、单位介绍信、户口薄、房产证等。

  办理居住证

  拟在市内务工经商、投资兴业的暂住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居住30日以上的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所需材料:居民身份证、近期免冠照片等。

  “蓝印户口” 办理须知

  暂不具备办理常住户口条件,在市内连续居住并已办理居住证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的暂住人口,可申办 “蓝印户口”。

另外,如需了解身份证办理指南、补办指南、异地办理指南等相关信息,也可以发送相关关键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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