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车船税缴纳常见问题解答
导语 本地宝小编为您整理了关于西宁车船税缴纳常见问题解答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想了解更多请继续关注西宁本地宝为您带来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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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一、有些车辆于月底购入,应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计算缴纳车船税?</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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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例如,某车辆发票开具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车辆登记日期为2013年1月5日,则该车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12月。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车船税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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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span style="color:#e53333;"> 例1:</span></strong>某纳税人于2012年12月28日购入1.6升排气量小汽车并取得当日开出的发票,则该车辆2012年应缴纳的车船税为30元 (360÷12×1),并且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逾期不缴纳税款,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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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span style="color:#e53333;">例2:</span></strong>某纳税人于2012年2月10日购入1.0升排气量汽车并取得当日的发票,车辆登记日期为2012年3月5日,则该车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2月,该车辆2012年应缴纳车船税为165元(18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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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二、在我市登记的车辆在异地购买交通强制险,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在我市还需要缴纳车船税吗?</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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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因此,如果车辆已在异地足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无需在我市重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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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三、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如何处理?</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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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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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四、已完税的车船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的,如何处理?</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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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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