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我市户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
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婚证、失业证明、残疾证、所属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另:家庭成员中有农村人口的需提交村委会出具的有无耕地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申请人携上述办理材料到户主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
(二)入户调查:街办、乡镇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形成调查结论,组织【评审会成员初审,张榜公布7日后,无异议的报街办,乡镇审核
(三)公示:街办、乡镇审查,张榜公布5日,无异议的,由街办、乡镇上报区县民政部门
(四)审核:区、县民政局委托市县核对中心对申请家庭进行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核对报告。由区县民政部门进行认定。
(五)公示:区、县民政部门复查后,张榜公示3天。对群众无异议的从批准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发证,资金社会化发放。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