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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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乡低保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提供的材料:个人申请书、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残疾或疾病注明、所属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等)
2.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低保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备的低保申请人家庭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人户调查和邻里走访,记录家庭基本情况和困难情况。
4.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在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5.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待遇提出建议意见,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等相关材料,组织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格,报送县区级民政部门收入核查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6.核查
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及核查表格,进行部门核查,对核查结果分类统计,认定符合的,报县区民政局审批。认定不符合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7.审批
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中心相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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