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城西区变更户口事项办理指南
导语 西宁市城西区的广大群众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变更户口簿信息的,符合办理条件并备好相关材料即可申请办理信息变更,具体办理指南详见全文。
西宁城西区变更户口事项办理指南
申请变更名字的,有充分理由的给予变更。
1.成年人变更姓名、姓氏的由本人申请。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受刑事处罚、吸毒及公安机关在册的重点人口一律不得变更姓名。公安派出所受理公民姓名变更申请时,首先要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和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核实,确认无违法犯罪记录且符合变更条件的,可以为其办理变更业务。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变更姓氏的,需凭父母或养父母户口簿及关系证明。
2.未成年人变更名字或姓氏的,须由父母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到场签字确认或出具相关同意变更证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单方要求变更子女姓氏的,不予变更。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父母双方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到派出所签订同意书,双方不能同时到场的持公证书或授权公证书。
3.婴儿出生登记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血亲的姓氏(需出具直系关系证明文件)。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一)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二)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且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的未成年人,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需征得其本人同意。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户口簿、父或母一方的死亡证明文件、父或母再婚的结婚证、再婚夫妻双方身份证、父母双方的更改姓名申请。
5.已出家的佛教徒办理户口登记的,应当使用本人的佛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出家、独身并在道观宫观修行的道教教职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应当使用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伊斯兰教信徒办理户口登记的,不得使用伊斯兰教经名。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教职人员资格证。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一)正在服刑、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
(二)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三)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四)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五)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六)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公民办理姓名变更登记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民户口簿曾用名栏目内填写其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变更血型。
所需材料:户口簿、医疗机构血型化验单。
8.变更文化程度。
所需材料:户口簿、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9.变更户成员关系。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户口登记机关户籍关系证明或亲子鉴定书等。
10.变更婚姻状况。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未婚承诺书。
11.变更籍贯。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父母双方户口簿。对籍贯为青海籍但缺少市县区划或有市县区划,提出申请补全市县区划或变更市县区划的,经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也可进行变更。
12.变更亲属关系。
所需材料:变更审批表、户口簿、亲子鉴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13.公民的职业、住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由于实际情况变化需要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
所需材料:《居民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书面变更申请、居民户口簿、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材料。
14. 变更民族。
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含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变更民族成分的,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批。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所需材料:
(1)变更申请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父(母)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市(州)级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
(3)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5)户籍登记未反映出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所需材料:
(1)《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2)市(州)级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
(3)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户籍登记未反映出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3.如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更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4.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应当依据中国公民的民族成份确定。
外国人取得中国国籍的,其民族成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15.变更出生日期。
(1)户口迁移中发生错误或有明显错误的方可变更,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分县局户政大队长审核后由分县局领导审批。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出错误证明或原迁出地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印章、原迁移证复印件。
(2)干部人事档案中组织认定的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需要办理出生日期更正的,根据《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社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予以变更。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关于协助办理更正干部出生日期的函》、《干部出生日期信息汇总表》、干部出生日期认定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6.变更性别。
所需材料:变更申请表、户口簿、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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